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瑞德
上列聲請人與擎毅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選任特別代理人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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