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買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書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承諾等
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本件
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
補繳裁判費2,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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