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婉蓉即築地鮮魚小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芬間因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8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