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7年度,8號
SCDV,107,竹簡,8,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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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婉蓉即築地鮮魚小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芬間因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8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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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