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救字,107年度,3號
SCDV,107,竹救,3,201804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苗藻
代 理 人 林輝豪律師
相 對 人 鄭詠峻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進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詠峻鄭進文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事故受有傷害等情,而提起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 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財產總 所得資料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與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