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06號
SCDV,107,司聲,106,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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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翁瑞麟律師即劉清桂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6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即債務人劉清桂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借款請求 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567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 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 據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67號假扣押事件(含10 1年度司執全字第35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 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 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 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07年4月23 日桃院豪文字第1070100748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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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