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梁家翰
債 務 人 梁榮臺
債 務 人 謝連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叁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家翰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梁榮臺
、謝連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370,9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梁家翰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10,37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梁榮臺、謝連葉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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