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70號
SCDV,107,司促,2770,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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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梁家翰
債 務 人 梁榮臺
債 務 人 謝連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叁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家翰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梁榮臺
  、謝連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370,9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梁家翰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10,37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梁榮臺謝連葉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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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