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89年度,350號
CYDM,89,交簡,350,20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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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三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九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證據:
1、被告蕭宗賢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酒精測試紀錄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 試觀察紀錄表各一紙附於警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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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