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林克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壹仟參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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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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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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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8,631元(其中計 │107.3.19 │14.99 │----------------------│
│ │息本金178,15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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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22,674元 │106.10.27 │10.28 │自民國106年11月28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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