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湯秀嫻即湯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貳佰叁拾捌元,
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湯秀嫻於93年0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元,
雙方約定自93年07月19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
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
人已對債務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釋明文件: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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