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陳宗承
債 務 人 魏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宗承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魏碧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
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08,843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38,337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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