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債 權 人 蘇清森即蘇明燕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蘇清隆即蘇明燕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芳
債 務 人 黃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等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零壹佰壹拾陸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因利息、違約金係屬利息性質,違反民法第
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分不予
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