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9號
SCDV,107,司促,1929,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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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債 權 人 蘇清森即蘇明燕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蘇清隆即蘇明燕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芳
債 務 人 黃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等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零壹佰壹拾陸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因利息、違約金係屬利息性質,違反民法第
  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分不予
  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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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