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0號
SCDV,107,司促,1460,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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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邱昌志即通盛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各一紙,惟上開文件無法釋明聲請人究為獨資或合夥企 業、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迄未提出 ,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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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