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8號
SCDV,107,司促,1458,201804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邱昌志即通盛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 日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到院,債權人於107年3月 7日收受通之後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1/1頁


參考資料
乾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