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寓蓬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被 告 楊士宏
李祖洋
蔡其紘
葉少琦
黃晨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寓蓬、楊士宏、李祖洋、蔡其紘、葉少琦、黃晨 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