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40號
SCDM,107,訴,240,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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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寓蓬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被   告 楊士宏
      李祖洋
      蔡其紘
      葉少琦
      黃晨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寓蓬楊士宏李祖洋蔡其紘葉少琦、黃晨 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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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