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7年度,437號
SCDM,107,竹簡,437,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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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華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EILLES皇家即溶咖啡罐壹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鍾華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足參,竟仍不知悔改,因一時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 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 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所為實質非難,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所竊取之物價值非 鉅,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 害,兼衡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戒。
三、沒收:
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竊得之EILLES 皇家即溶咖啡罐1 瓶,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 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30號
被 告 鍾華育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 鄰○○路00
000弄0號
居新竹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華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12 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竹 市○區○○路○段000 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徒手竊取店內貨 架上價值新臺幣(下同)195 元之EILLES皇家即溶咖啡罐1 瓶,得手後離去。嗣該店經理溫曉琳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 閱店內及周邊道路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溫曉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鍾華育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溫曉琳警詢之指訴。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員警偵查報告、車籍 查詢資料、全聯福利中心XRE1分店進貨確認明細表各1 份 、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及蒐證照片共15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因 上開竊盜犯行,而獲得195 元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翊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翔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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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