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07年度,25號
SCDM,107,竹秩,25,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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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竹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周禮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 年4 月2 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0631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禮蘭商業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香格里拉美容坊」勒令歇業。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周禮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6 年6月22日22時45分許。(二)地點: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之「香格里拉美容 坊」。
(三)行為:被移送人周禮蘭基於意圖營利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或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6 月4 日起,擔任址設於新 竹市○○區○○路○段000 號「香格里拉美容坊」之櫃臺 經理,負責美容坊內費用收取之櫃臺業務,並媒介、容留 女子吳怡伶,使其與不特定人從事性交(俗稱「全套」服 務,指護膚小姐之生殖器與男客之生殖器相互交合直至射 精)或猥褻行為(俗稱「半套」服務,指由護膚小姐按摩 、撫摸男客之生殖器直至射精),並分別收取新臺幣(下 同)2, 800元、1,800 元之對價以營利(其中吳怡伶分72 0 元,其餘由周禮蘭分得)。嗣於106 年6 月6 日22時45 分許,男客徐志龍於上開地點之203 號房與吳怡伶從事性 交行為(即全套性服務)後,為佯裝男客之警員利正德在 上開地點查獲。被移送人周禮蘭因之犯刑法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之同法第23 1條第1 項前段圖利容留性交 罪,經本院於107 年2 月22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7 年2 月22日確定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周禮蘭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號案件準備及協 商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徐志龍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警員利正德於106 年6 月7 日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現 場照片4 張、新竹市政府96年7 月24日新市商營字第0000 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1 份。
(四)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 份、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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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