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康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康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
(二)累犯:
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審交簡字第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提起上訴 後撤回上訴,於105年10月25日確定,於105年12月5日易 服社會勞動後,再於106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7年間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間有犯傷害案件,105年 間再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不知悛悔,再次無視酒後不得駕 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危及道路 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 兼衡被告遭查獲時酒精測試濃度高達每公升1.06毫克,暨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6頁警詢調查 筆錄註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08號
被 告 彭康益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
居新竹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康益前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最近1次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並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 仍不知悔改,又於107年2月12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 30分許止,在新竹市龍山東路上某工地,飲用含有酒精成分 之保力達藥酒約2杯後,迄同日下午5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仍逾每公升0.25毫克,倘於此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 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自上 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 。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行經新竹市東區金城一路125巷口時 ,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後騎車,並經員警於同日 下午5時16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6毫克 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康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
1.06MG/L)、新竹市○○○○○○○道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員警偵 查報告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彭康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之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