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姮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3號,偵查案號:1
07年度偵字第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姮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以107年度偵 字2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IOPE」氣墊粉 餅1個經鑑定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商標 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 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商標法第98條 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次按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 文。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 ,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本次刑法既已整體及全盤修正沒收章節,基於後法優 於前法之原則,有關沒收實體法之規定,原應回歸刑法一體 適用,不再適用早於本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 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即明。惟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 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 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 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 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 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 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 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 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 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 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
㈠被告郭姮姍知悉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IOPE」 商標圖樣,係南韓商愛茉莉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茉 莉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 權,現仍在商標之專用期間,未得愛茉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 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詎 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6月起至107 年2月間為警查獲時止,自不詳賣家販入仿冒上開商標圖樣 之氣墊粉餅後,在奇摩超級商場「晶亮小屋」刊登販賣該仿 品之訊息,供不特定網友瀏覽購買。嗣愛茉莉公司於106年8 月30日,向「晶亮小屋」下標購買上開氣墊粉餅仿品1件, 並送請愛茉莉公司之代理人即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 定後,因而查悉上情。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規定,並 於107年3月2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7年度保字第230號), 經鑑定確係仿冒「IOPE」商標之商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 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各1紙附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 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
│ 商標名稱 │ 商 標 權 人 │ 侵 害 商 標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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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OPE │南韓商愛茉莉太平洋股份│仿冒IOPE商標氣墊粉餅1個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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