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81號
SCDM,106,附民,181,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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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剛維
被   告 謝旻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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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