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剛維
被 告 謝旻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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