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6年度,11號
SCDM,106,原附民,11,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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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卓慶
訴訟代理人 卓千鈴
被   告 曾炫元
      邱淑娟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曾炫元被訴本院106 年度原易字第46號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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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