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71號
原 告 黃蕙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
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行政訴訟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
用第236 條、第105 條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
缺,應予補正:
(一)起訴之意(原告書狀誤載為「行政訴訟聲請狀」,應更正
為:起訴狀)。
(二)原告稱謂(原告書狀誤載為「聲請人」,應更正為「原告
」)。
(三)被告稱謂及其機關地址(原告書狀漏未記載;如係對於新
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之裁決不服,應記載為「被
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址設「設新北市○○
區○○路○段000 號2 樓」;如係其他機關裁決,則載明
該機關及地址)。
(四)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如係前述之機關,被告代
表人應為:「李忠台」,住同被告址)。
(五)起訴之聲明(原告書狀漏未記載;應補充記載為「訴之聲
明:1 、原處分撤銷。2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應具體載明對何「交通裁決」之行政處分不服
;如是對於原告書狀後附之裁決書不服,應補充記載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 年3 月22日新北裁催字
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六)承上,請自行參考所檢附空白書狀格式,或請自行至本院
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遵期補正提出合於程式
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到院。
三、綜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簽名或蓋章,並應提出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