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47號
PCDV,107,除,147,201804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杜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26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001 │永續企業開│上海商業儲│106 年3月31日 │29,128 元 │FA5929887 │ │
│ │發顧問有限│蓄銀行三重│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