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05號
PCDV,107,除,105,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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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世展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明 
代 理 人 陳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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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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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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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春謨 │新莊區農會│106年8月5日 │2萬8700元 │62472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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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展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