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43號
PCDV,107,重訴,243,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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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國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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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