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7年度,2號
PCDV,107,調訴,2,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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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袁志緯
      高公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玉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 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同法第416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與被告間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在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所成立之調解,依上開說明,原告 自應向作成該調解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 訟,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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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