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33號
PCDV,107,訴,833,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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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3號
原   告 江淑齡
被   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俞忠良
被   告 曾梁華
      林冠宇
      林泓伶
      黃孟蘭
      陳玥臻
      李秀美
      林家榆
被告林冠宇黃孟蘭陳玥臻李秀美林家榆之共同訴訟代理
人     俞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 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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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