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3號
原 告 江淑齡
被 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俞忠良
被 告 曾梁華
林冠宇
林泓伶
黃孟蘭
陳玥臻
李秀美
林家榆
被告林冠宇、黃孟蘭、陳玥臻、李秀美、林家榆之共同訴訟代理
人 俞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 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