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黃晴榆
訴訟代理人 吳佳亮
黃明忠
被 告 馮國豪
被 告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雄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為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就財產損失部分並非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範圍,依法
仍需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財產損失部分即安全帽新臺幣(下
同)3,600 元、鞋子7,760 元、衣服1,130 元,合計12,490元,
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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