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70號
PCDV,107,訴,1070,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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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0號
原   告 日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民
被   告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 年度司促35148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7 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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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