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6號
PCDV,107,補,616,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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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陳順竹
被   告 謝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81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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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