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吳小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749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8,09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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