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9號聲 請 人 江勝年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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