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99號
PCDV,107,補,599,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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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江勝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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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