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15號
PCDV,107,補,51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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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吳毓蘭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   告 禾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麒
被   告 徐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 萬2,3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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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