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松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信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易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叁萬捌仟叁佰零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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