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盧啟霖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昶華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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