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賴見忠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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