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藍怡秀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聲請人應陳報應受扶養人之姓名,並提出提出其民國104、1
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省略)。
四、聲請人自105年3月8日起至107年3月7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
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7年1月至同年3月)之每月薪
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
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
、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含水電瓦斯費):
應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及最新且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為何?每月租金、水電
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
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交通費、電信費、雜支每月2,000元:就上開各項費用應個
別列出細項為何,就電信費部分,應提出更生聲請前2年之
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就交通費部分,應說明使用何種交
通方式,其費用如何計算,並檢附相關單據,如聲請人以機
車為交通單據,亦應提供聲請人之行車執照影本。
十、就聲請人之子扶養費支出每月4,000元,除應提出上列聲請
人之子相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
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
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年10月至107年3月)每月支出
各4,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
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聲請人之子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
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
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之子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一、聲請人陳報本院106年度司執祥字第133281號執行命令,
應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
,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
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