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5號
PCDV,107,消債更,35,201804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苑岑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 人,並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 ×43×10=3010】);亦 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 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 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 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 之人?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 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 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釋明)。又就扶養費部分 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 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 、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 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 更生之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即104 年12月4 日迄今,期間內 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 敘明理由為何?】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 12月4 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12月4 日 日至106 年12月3 日)之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應提出相關收入之釋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及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 、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 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 盡可能提出最近3 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



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 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12月4 日 至106 年12月3 日)之支出情形,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 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 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 形為何?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如無從釋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得不列入計算必 要生活費用數額。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 擔房租7000元、伙食費7500元、交通費1716元、手機費1760元 、網路費798 元、生活用品費10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 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 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 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 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 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12月4 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 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 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 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4 年12月4 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 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



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 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