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09號
PCDV,107,消債更,109,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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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依珊(原姓名:鄭靜慧)          
代 理 人 劉思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
  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1
  )×43×10=3,8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證明。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
  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
  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
  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之子「李○○」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聲請人自105年3月3日起至107年3月2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
  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7年1月至同年3月)之每月薪
  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
  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
  、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0
  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
  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
  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
  用?
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費每月500元: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其費用如何
  計算,並檢附相關單據,如聲請人以機車為交通工具,亦應
  提供聲請人之行車執照影本。
 ㈡水費、電費、瓦斯費每月1,500元、電信費每月900元:就水
  費、電費、瓦斯費應說明個別細項為何,上開各項費用應提
  出更生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並說明高額電
  信費之必要性。
 ㈢保險費每月3,800元:聲請人應說明保險之種類為何,並說
  明其必要性。
十一、就聲請人之子「李○○」扶養費支出每月1 萬元,除應提
  出上列「李○○」相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
  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
  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年10月至107年3月
  )每月支出各1萬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
  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李健民」有無領
  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
  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
  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之子目前與何
  人同住?
十二、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應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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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