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19號
PCDV,107,家救,119,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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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嵐安
代 理 人 莊植焜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嵐安與相對人劉家聲、陳愛珠 、陳祥安陳慧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家 調字第563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 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表影本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陳嵐安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 105 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總額為10,000元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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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