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88號
PCDV,107,司繼,88,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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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關 係 人 郭敬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羅安順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郭敬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00巷0號)為被繼承人羅安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民國95年4月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羅安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羅安順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 未清償,並於民國95年4月9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或死亡,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有無不明,致聲請人無從對上開債權行使權利,為 維護其權益,狀請本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積欠其債務未清償,並於95年4月9日 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 生活信用卡申請書、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除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95年度繼字第842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自堪 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關係人郭敬仁 願擔任被繼承人羅安順之遺產管理人,有社團法人桃園市地 政士公會函文及同意書各一紙附卷可參。經核郭敬仁乃職司 地政士,有卷附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 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 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 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 郭敬仁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羅安順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



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 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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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