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35號
聲 明 人 楊翔如
楊馥如
李得運
李吳珠治
李長華
李藹華
李威鳳
李翠華 臺中市○○區○○街000號
李毅誠
李毅謙
李恩鳳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佩華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4樓」,此有聲明人等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 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