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馬松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韓商美細耐斯有限公司臺灣辦事處呈報清算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韓商美細耐斯有限公司臺灣辦事 處清算人,經查該公司在台辦事處之所在地設址於新北市○ ○區○○里○○路000號1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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