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簡孟盈
債 務 人 簡清源
債 務 人 楊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孟盈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簡清源、楊淑芬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3,330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4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96,26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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