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郭睿騏
債 務 人 郭禮明
債 務 人 陳玉珂
一、債務人郭睿騏、郭禮明、陳玉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睿騏(原名:郭卜嘉)於民國98年間至
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郭禮明、陳玉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9萬2
,70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睿騏(原名:郭卜嘉)自就讀學校完成
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7萬7,873元整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郭禮明、陳玉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9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睿騏、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77873│禮明、陳玉│2月20日起 │ │一五 │
│ │元 │珂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睿騏、郭│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873│禮明、陳玉│1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