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靜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靜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
05557321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4月10日止累計5,233元正未給付
,其中3,855元為消費款;17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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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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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靜鴻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3855元│ │4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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