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61號
PCDV,107,司促,9861,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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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楊翔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佰陸拾捌
  元,及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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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