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26號
PCDV,107,司促,9826,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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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思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捌佰叁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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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