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思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捌佰叁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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