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01號
PCDV,107,司促,9801,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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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美麗
債 務 人 陳文田
債 務 人 許世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美麗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文田、許世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79,3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美麗自民國106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66,00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文田許世金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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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