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67號
PCDV,107,司促,9667,201804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
債 權 人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賜璟
債 務 人 祥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貴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叁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