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4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陳泰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肆萬柒仟捌
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叁仟肆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